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

第壹章總則壹、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後,面對航空運輸市場的巨大需求和航空運輸業發展的新機遇,各地政府和部門紛紛要求成立航空公司。因此,國務院於5月1985發布了《國務院關於民用航空運輸企業設立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明確了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的基本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1985 10我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民用航空運輸企業設立審批程序的通知》,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設立審批程序具體化。1993 1月,我局出臺了《開辦航空運輸企業審批基本條件及承辦程序細則》,對開辦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基本原則、必備條件、籌建、經營許可證發放、管理等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上述相關規定為規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提供了基本依據,有力促進了中國民航的發展。

原相關規定制定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或90年代初,已不能滿足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的需要。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加入WTO和國內航空運輸的長足進步,民航發展面臨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目前,航空運輸市場已經從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大部分航空公司進行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很多航空公司的股票在境內外上市,投資主體由單壹變為多元;三大航空運輸集團組建完成,航空公司間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重組;《公司法》、《民用航空法》、《行政許可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相繼頒布實施,政府管理航空運輸業的方式和手段亟待改變。這些都必然帶來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條件和程序的壹系列變化。而且《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第93條規定了建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要求。特別是《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對行政許可的實施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鑒於此,以《民用航空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為基礎,制定壹部比較系統完整的民用航空法規,規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經營許可。為完善《民用航空法》配套規則體系,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納入規範化、制度化軌道,引導和促進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科學經營、規範運作,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政府應當就本條例涉及的兩個、幾個重大問題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共7章70條,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1)經營許可與經濟許可的關系。

在經營許可與經濟許可的關系上,貫徹了經營許可與經濟許可相分離的思想。該規定主要著眼於航空運輸企業設立的經濟條件,使經營許可與經濟許可相分離。壹是對空勤人員、機務、簽派、通信、航空安全等專業人員沒有具體規定。論航空運輸企業認可和經營許可的條件。考慮到《民用航空法》的要求和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條件的完備性,《規定》僅對航空器和專業技術人員提出了原則性要求(第七條第(1)項和第(3)項)。二是簡化許可程序。申請人無需提交運營資質審查中提交的文件和管理手冊。第三,在經營許可與運營證的關系方面,明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取得經營許可後,可按規定完成運營資質審批,經審批合格後方可投入航線航班運營(第二十八條),使經營許可與運營資質審批形成有機銜接。

(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準入門檻、最低註冊資本和飛機數量要求。

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條件包括最低註冊資本和對飛機數量的要求。由於航空運輸業是資金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行業,利潤率不高,面臨較大的安全風險。為保證航空安全,提高服務質量,避免隨意招標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對申請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對此,有必要具體落實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所需的最低註冊資本和飛機數量。

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是企業進入市場的壹個基本“門檻”。不同行業的企業對註冊資本的要求不同。《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具有“不低於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同時,公司法還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高於公司法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航空運輸業是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行業。註冊資本只能由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民航總局規章無權規定。但由於《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有關法律法規對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未作規定,因此本規定沿用了《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即應當有“註冊資本不低於國務院規定的最低限額”(第七條第(四)項)。

新成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所需飛機的最低數量既要滿足合理排班和正常周轉的需要,又要經濟合理,不帶來盲目引進飛機的弊端。三架飛機滿足這樣的要求比較合適。不僅如此,三架飛機的最低要求還可以使更小、更專業化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得以建立,這將有助於形成大中小合理配置的完善的航空運輸企業體系,從而更好地填補空白,滿足公眾的需求。為防止申請人共同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可能帶來業務的隨意中斷,在航空器要求方面,明確不得濕租賃我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外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民用航空器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第九條第二款)。

(3)對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認可。

考慮到航空運輸業的特殊性,在經營許可之前,企業組織機構的設立、運力的購買和租賃、人員的招聘、航空器的註冊、各種證照的辦理都有相應的流程,否則申請人很難達到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條件和程序要求。其次,為保證航空安全,企業在取得經營許可前,應執行民航局的要求和程序。因此,設立預備審批階段更符合行業實際情況和企業申辦的可操作性。

(4)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隨著民航對外開放的擴大,越來越多的外國投資者將參與投資中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為了更好地吸引外資,發展中國民航業,有必要對外商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進行規範。根據《關於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令號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110),該規定明確了外商投資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規定,要求外商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符合《關於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中規定的投資比例和其他要求,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參與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提交的文件和程序。

(五)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許可程序和許可公開的要求。

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認可和經營許可程序中,地區管理局應充分發揮申請人的審核作用,因為它更了解當地的航空運輸市場。同時,更方便申請人向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因此,在規定中明確,申請人將申請材料提交地區管理局進行初審,這是總局設立審批和經營許可的條件之壹。初審完成後,地區管理局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上報民航局,由民航局作出決定(第13、23條)。

為進壹步體現許可的公開透明,規定地區管理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後,負責在中國民用航空局網站上公布申請材料,征求利害關系方和公眾的意見。在利害關系方和公眾沒有重大異議的情況下,民航總局將首先作出初步決定,並在民航總局網站上公布,供申請人、利害關系方和公眾查閱並提出意見。在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有重大異議的情況下,申請人要求聽證的,民航總局按照規定組織聽證,聽證後作出初步決定,中國民用航空局在民航總局網站上公布,再次征求利害關系人和公眾的意見,由總局作出決定(第14、24條)。這樣做有利於充分征求利害關系人和公眾的意見,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 上一篇:個人向企業捐贈的申請
  • 下一篇:公司登記必須在國家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進行。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