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資收入,以工資協議和收款人名單為證明。
(2)獎金,證明材料為:獲獎證書。
(三)勞務收入,以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勞務合同或者向個人支付報酬的證明為憑證。
(4)金融業存款等。,證明材料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支付或退款的證明。
(五)個人債權、產權轉讓的,證明材料為: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企業向個人貸款,證明材料為:借款合同。
(7)保險理賠費用,證明材料為:保險公司的證明。
(8)退稅收入,證明材料為: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9)股息、紅利等其他合法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辦理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名稱;
(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見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表不能簽名或蓋章的,由其本人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