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員工辭職和離職的區別如下:
1.辭職申請往往是員工主動申請辭職,壹般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雇主沒有過錯;
2.辭職是勞動合同的終止,屬於勞動者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經常要求賠償或繳納社保等。,而有些企業對兩者都沒有嚴格要求;
3.辭職申請往往得不到補償,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獲得補償。
員工辭職離開公司的壹般程序如下:
1,提前1個月提交辭職請求;
2.員工主管主動與離職員工溝通;
3、辭職申請表由各級領導簽字批準;
4.員工的辭職申請被批準,並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綜上所述,員工被公司辭退後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公司仍需出具離職證明,依法轉移檔案和社保並結清其工資;因勞動者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