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數據收集:要求客戶提供拖欠貨款的原因,收集數據證明其正確性;
3.回收單據:建立回款系統。根據事態發展,建立三個不同級別的追繳文書——通知、警告、律師函,並根據情況及時下發;
4.期限:要求客戶了解期限及其後果,讓客戶知道期限的意義;
5.行動升級:將款項交給更高壹級的經理,以增加壓力;
6.起訴:在公司內部設立法務部,以法務部的名義出具律師函,警告寬容已到期限;
7.調整:采用分期付款、罰息、停幾期等方式分期收回貨款;
8.求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