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國家給予失業人員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壹定的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自己的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保險的條件是:壹是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本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第二,不是因為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而是因為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第三,他們已經登記失業,有工作要求。
(1)保險福利
(1)領取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由企管中心繳納。
(2)患病或生育,到定點醫院治療,可按規定申請70%的醫藥費補助。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壹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批準後已經領取的月份,最長不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請喪葬補助金,並為其直系親屬提供壹次性撫恤金。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失業人員,可申請生育補助金3個月,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相同。
(6)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免費就業服務。
(7)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覆蓋冬季采暖期的(指當年6月11日至次年3月,共5個月),在領取當月失業救濟金時,還可領取當月采暖費,約為480元(2013標準)。
(八)夫妻雙方同時失業並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分別多申領壹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接收條件
失業保險是國家給予失業人員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壹定的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自己的失業保險金。反之,則不然。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