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員。
1.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擴展數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公司需要對裁員進行補償,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裁員經濟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