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方法是勞動者通過協商和申請調解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那麽公司解雇員工而不予補償是違法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裁員的條件是什麽?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因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被公司辭退的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麽?
1.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補償;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發工資。
2.最長支付不超過12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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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7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