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政府補償資金屬於財政性資金,視同收入處理,不沖減相關成本和費用。稅收要判斷政府補貼是否屬於不征稅收入。如果是不應稅收入,在收到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該收入形成的成本、費用不能稅前扣除。不屬於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收到時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其支出形成的成本費用也可以按照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
關於上述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用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在6月5438+10月1期間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資金, 2008年6月至65438+2月3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為非應稅所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壹)(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上述非應稅所得用於支出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文件同時規定,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後,政府部門五年內(60個月)未發生支出且未返還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部分,應在取得資金後第六年重新計入總收入;重新計入總收入的財政資金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2010,該房地產企業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此外還有政府補助收入。如果500萬元為不應稅收入(當年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為300萬元),則2010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13萬元(1000+300)。如果500萬元不是應納稅所得額,則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其300萬元的費用也可在稅前扣除,因此該房地產企業2010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5萬元(1000+500)。
土地增值稅處理
在土地增值稅的處理上,500萬元的拆遷補償收入應該從拆遷補償支出中抵扣,而不是單獨作為企業的營業外收入處理。也就是說,這項收入不作為土地增值稅收入,而應沖減開發成本中的補償支出,從而減少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的抵扣項目金額。
關於上述土地增值稅的處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開發土地、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費用,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際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間接開發費。文件中征地拆遷補償項目範圍明確為: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安置費、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凈支出、安置房支出等。雖然房地產企業拆遷補償的所有費用都可以視為開發成本,但稅法規定的是“凈支出”,即拆遷過程中各項收入扣除所有補償費用後的實際凈支出。因此,政府對企業的拆遷補償應從企業實際拆遷補償費用中扣除。?
例如,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購買土地使用權後,實際拆遷補償支出為2000萬元,但收到政府拆遷補償補助500萬元時,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構成開發成本減去項目的拆遷補償支出凈額為654.38+05萬元,而不是2000萬元。同樣,補貼收入500萬元也不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項目收入。
營業稅處理
拆遷補償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應區別情況處理。如果房地產企業在征地後自行負責拆遷,而不是受政府委托,其取得的政府補貼收入不屬於營業稅應稅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企業受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委托實施拆遷的,拆遷補償收入屬於營業稅中的“服務業-代理業”收入,代理差價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關於上述營業稅處理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和納稅人拆遷補償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2009〕52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接受委托拆遷平整土地並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拆遷補償費時,應按照“建築業”稅目繳納營業稅;代委托人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於“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按照提供代理服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委托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後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