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退員工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何補償公司解雇員工?
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解除原因不同,補償方式也不同。
1.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合同的,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付工資計算。
2.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辭退的,需要按照上述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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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