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當地車管所補辦。
壹、相關規定
1.機動車駕駛證遺失或者滅失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補證或者補領申請表》,向機動車管轄地車管所申請補領機動車駕駛證。
2.申請換發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必須在機動車定期檢驗周期內,超過檢驗周期的,按照機動車定期檢驗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需信息
1.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發動機、車架拓印、照片貼在背面);
2.機動車登記/轉移登記表(已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的,不需要。);
3.車輛牌照更換申請表;
4.機動車登記證書(不需要);
5.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單位車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私家車為身份證,原件由查驗窗口核驗);
6.車輛照片3張;
7.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第三十四條為保護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其在汽車購買和使用過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務,在國內市場銷售自有汽車產品的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必須盡快建立自有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該系統可由國內外汽車制造商自行投資或授權汽車經銷商建立。國內外投資者經汽車生產企業授權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必要手續後,可以在中國境內從事國產或進口汽車的品牌銷售和售後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從2005年起,汽車生產企業自產乘用車應全部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自2006年起,所有自產汽車產品必須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取消現行的汽車銷售權審批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制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汽車經銷商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汽車經營活動。9座以下乘用車(含二手車)品牌經銷商的經營範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並公布。品牌經銷商營業執照統壹核定品牌汽車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