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為公司投資者,享有與個人同等的權利。要把握壹點,股份公司的每壹股都是壹樣的,權利的行使取決於持股的多少。至於所得稅和紅利稅,最新政策和持有期有關。公司持有的股份壹般為國有股。而且公司是控股方,有投票權。個人股份由個人承擔,公司股份由整個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擴展數據:
1.員工持股的“利潤”
1.激發員工的股東意識可以起到長期的激勵作用。
在這壹點上,它分享了股權激勵的壹般價值。通過員工持股,員工不僅獲得了利益,分享了企業的增值收益,更重要的是獲得了股東身份,激發了員工的股東意識,潛在地讓員工以股東的身份工作。
2,能留住優秀人才。
顯然,越是優秀的人才,在企業中的股權份額越大。當企業價值不斷提升時,優秀人才對其股權利益的想象會被“持股”事件放大,從而進壹步強化優秀人才對企業未來的認同和對企業的忠誠與責任。
3、為企業民主管理,提供股權基礎。
再獨裁的企業也需要適度的民主,因為企業管理中獨裁和民主從來就是壹對矛盾,不同的企業無非是不同的平衡點。員工持股意味著股權的適度開放和分散。這些持股員工基於股東身份,會有股權意識和股東責任,會為公司的發展和管理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這是股權民主和民主管理的前提。
員工持股有些“抽象”和“深遠”,對其價值的理解應該超越“大股東意識”和“股權專政思想”!
二、員工持股的“弊端”
1,公司和員工之間容易產生股權糾紛。
股權激勵改變了員工單壹的員工身份,成為公司的股東。壹旦因為員工跳槽或員工被辭退而引發勞動爭議,情況就會變得復雜,因為除了勞動爭議,公司和員工之間還不可避免地會有股權糾紛。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情況要樂觀得多,因為員工只是股票二級市場的壹員,但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必須謹慎處理。因此,公司在制定員工持股計劃時,壹定要設計好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後的股票退出方案,否則很容易陷入股權糾紛的泥潭。
2.防止股權激勵損害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如果不註重控制,很有可能公司被管理層控制或者董事會陷入僵局,影響公司運營。作為公司創始股東,出現這樣的情況是極其可悲的。黃光裕和陳曉之爭,應該是給企業家進行股權激勵敲響了警鐘。在股權激勵方案中,如何保證原始股東的控制權應該排在整個股權激勵方案的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