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所有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
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並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並披露,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65,438+0個月內完成並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中期報告等形式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公司及其相關信息。
1.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刊登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2.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紙上。
3.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年度結束後9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