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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處理稅務?

法律主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6號,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使用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未抵扣)可按簡易方法減征3%。1.2008年6月65438+2月31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170號文件的規定,轉換為消費增值稅稅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不抵扣進項稅),按照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2014、1年7月以後,增值稅減按3%的稅率征收,減按2%征收。壹、2008年6月5438+2月31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應在2008年6月5438+2月31之前銷售其固定資產,按照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除東北、華中、汶川地震、汶川地震災區等試點地區以外的所有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二、2008年2月365438+2008年2月31日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2.2009年1以後購入的固定資產(1)的銷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和2003年8月36號文件2065438+65438+。2013年8月1日起,允許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自用的摩托車、汽車、遊艇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征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且未抵扣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進項稅額的,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是指專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2014、1年7月以後,增值稅減按3%的稅率征收,減按2%征收。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範圍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規定,銷售增值稅改革試點地區購進的固定資產,壹般納稅人在該地區試點實施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2014、1年7月以後,增值稅減按3%的稅率征收,減按2%征收。(註:營改增試點時限:上海2012 1 10月1;北京2012 9月1;2012 10 1,江蘇、安徽兩省;2012 165438+10月1,福建省和廣東省;2012 12 1二月,天津,浙江,湖北。)自2013、1年8月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革試點。從2014、10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務改革試點。2016,1年5月起,營改增試點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同時,根據財稅36號文件規定,試點中的壹般納稅人在營改增試點前銷售自有固定資產,按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號,2012,以下簡稱1號公告),自2月12日起至6月1日止。壹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可以簡易方式征收增值稅,可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1年7月以後,增值稅減按3%的稅率征收,減按2%征收。5.根據匯總方法在管理期間銷售固定資產的規定在公告10號中規定1.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照匯總方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不能抵扣且未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可以按照匯總方法征收增值稅,不能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1年7月以後,增值稅減按3%的稅率征收,減按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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