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
首先,我們需要明白,集團公司不是壹種法定的組織形式。通常,集團公司是由比較有實力的企業設立的公司。其實無非就是壹個帶集團的公司名稱。公司和公司本質上沒有區別,只有壹個法人。而且集團公司的註冊只受相關法規的規範,不是法律規定的。
企業集團:
對於企業集團來說,比集團公司正式多了。壹般以母公司為主。還有壹些子公司和分公司。共同組成壹個集體,可以視為具有壹定規模的公司法人聯合體。但是,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因為它是由法人組成的。而組成企業集團需要具備的條件相對較高:
1,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必須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下屬公司至少要有5家子公司。
2.而且在註冊資本上,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加在壹起,肯定是6543.8億元以上。
3.集團下屬成員均分別具有法人資格。
4.但是根據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只有母公司具備上述條件,才能成立企業集團,經註冊後,才能以企業集團的名義從事活動。
企業集團與集團公司的區別:
1)法律限制不同,集團公司有法人資格,因為對於集團公司來說,和管理普通公司沒有太大區別,而企業集團沒有法人資格,因為企業集團是壹群法人的組合,這樣的組合受合夥企業法調整。
2)內部定義不同,企業集團可以包括集團公司,但集團公司不能。企業集團有兩種情況。壹個是所有公司都是平等的,沒有企業為核心。另壹種是以母公司為核心,其他都是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3)組織不同,企業集團制定的所有章程,基本都是在集團內部成員壹致同意後制定的,而在集團公司的情況下,公司的所有章程都是由股東大會和審議決定的。
4)不同的財務體系對於企業集團來說不是單獨的納稅主體,而是需要共同編制財務報表。企業集團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企業集團成員承擔,而集團公司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互不承擔債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