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借錢需要股東大會批準嗎?
公司借款為重大事項,需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約定日後對股東大會決議作出書面約定。除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批準外,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給他人。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指導);
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
1.早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名義抽逃註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規定,以借款方式足額抽逃出資的,按抽逃出資處理。
2.國家工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的答復》對股東先借錢後入股的行為解釋為:
公司利用公司其他銀行賬戶,以借款名義向股東出借資金,再以股東名義追加註冊資本作為投資。但實際上,公司並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股東,借款股東也未辦理資金劃轉手續。而是公司內部將從股東處借入的資金轉入公司銀行賬戶,股東自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入。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復函》致函江蘇省局,內容如下: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以股東出資形式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
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對其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公司借錢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出借的資金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公司借款就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沒有法律依據。貸款活動違反有關財務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查處。
壹般來說,按照既定規則,所有涉及的重大事項都需要股東大會通過,公司管理層才能開展相關工作。不管是借錢給別人,還是自己借錢給別人,都是公司的大事。管理者不能擅自決策,需要咨詢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才能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