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涉及的實際控制人主要有兩類:
1.公司控股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受投資關系控制);
2.隱名股東(即實際股東、實際投資人、通過持有股權協議實現實際控制)。
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的區別如下:
1.實際控制人壹般是自然人,控股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實際控制人不得與被控制企業有直接的資金聯系,即不得是被控制企業的股東;而且控股股東必須是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控股股東”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東:
(壹)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可以選舉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能夠行使或者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
(三)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該人能夠以其他方式實際控制公司。本條所稱壹致行動人,是指兩人以上通過協議(無論口頭還是書面)達成壹致,其中壹人取得公司表決權,從而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目的的行為。
綜上所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在證券和基金領域,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可能包括公司的股東。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16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