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董事和監事有什麽區別?
1.職責不同:主管是主管;董事是執行者。
2.行使權利不同:監事負責監督;董事做出決策,並對公司的內部和外部事務負責。
3.目的不同: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異很大。設立監事是為了防止董事會和經理層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董事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2.監事的職責是什麽?
根據現行《公司法》,監事或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六)項所稱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問題或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三。監事的任免
1.監事的產生:監事會成員壹般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選舉方式與董事相同。但是,對於監事會中的職工,許多國家都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或者公司工會組織選舉產生。
2.監事任期:監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應在其成員中選舉1名召集人。監事會的召集人通常被稱為監事會主席。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監事會主席的特殊權限。解讀應該認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職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3.監事的辭職和罷免:由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由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辭職和罷免的原因和方式與董事會基本相同,即任期屆滿辭職;我請求辭職;被原機關辭退的;因不合格等原因被辭退。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監事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更換。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辭職,本章程第五章關於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根據法律規定,董事與監事的區別在於,董事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設立監事是為了防止董事會和經理層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