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公司可以要求返還出納保留的原印章

公司可以要求返還出納保留的原印章

董燁原是廣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在是該公司的股東之壹。董燁曾持有廣建公司的公章、銀行的財務專用章和u盾。關於銀行u盾的返還問題,雙方確認董燁已於2065438年7月31日將銀行u盾返還給廣建公司。廣建公司現主張要求董燁返還公司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董燁辯稱其已將公章和財務專用章交給公司員工羅武亮,並在庭審中出示了羅武亮簽字的收據,以證明其已於2017 11.2將兩枚印章歸還給廣建公司員工羅武亮,上面寫著:重慶廣建裝飾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財務章於今日由董燁移交。收款人:羅武良(蓋章),日期:2017 11.2,收據上還加蓋了廣建公司的公章和財務專用章的樣本。

廣建公司不承認該收據的真實性,認為羅武良原是廣建公司采購部員工,也是董燁的親侄子。半年前沒來公司上班,公司已按自動離職處理,但他還沒有正式辦理與羅武亮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還在為羅武亮繳納社保。根據廣建公司2015制定的印章使用管理文件,公章由人事行政部經理管理,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經理管理。在董燁占有該公司印章期間,廣建公司從未安排羅武良尋找董燁的印章,也從未授權羅武良代表公司接收董燁印章的返還。且羅武良從未將該兩枚印章交付給廣建公司,董燁將其交給無權接收印章的羅武良,仍不能改變其非法占有廣建公司兩枚印章的性質。

兩枚印章並未丟失,仍由董燁保管,公安局不同意重新刻制。

廣建公司起訴至壹審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董燁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將廣建公司公章1枚、財務專用章1枚返還廣建公司。

法院判決

壹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雙方均認可董燁持有廣建公司的公章和財務專用章,壹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關於兩枚印章的返還,董燁辯稱,兩枚印章已於20117年10月2日返還給廣建公司員工羅武良,並出示羅武良簽名的印章收據予以證明。由於廣建公司對此予以否認,董燁未出示任何證據證明羅武良有權代表廣建公司接受其印章的返還。此外,董燁並未出示其他證據證明其以其他方式將兩枚印章返還給廣建公司。因此,壹審法院認為,董燁提交的關於歸還印鑒的證據不足,認定其仍持有廣建公司的兩枚印鑒,而董燁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持有兩枚印鑒有法律依據。因此,董燁拒絕返還廣建公司的兩枚印章的行為應視為對廣建公司的侵權行為,且侵權行為仍在進行中,並未停止。廣建公司作為印章的所有者,有權要求董燁停止侵權行為,立即返還兩枚印章。因此,廣建公司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壹審法院予以支持。

壹審法院判令董燁自壹審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並將重慶廣建裝飾有限公司公章1枚、財務專用章1枚返還給重慶廣建裝飾有限公司

二審法院認為,董燁上訴稱其已將兩枚印章退還給廣建公司員工羅武良。後來羅武良因保管不當丟失了兩枚印章,故壹審判決其返還無法履行。我們認為,由於董燁在離職時承認其確實持有廣建公司的公司印章和財務專用章的事實,並主張其已將該兩枚印章歸還給羅武良,且其遺失該兩枚印章的事實系其單方陳述,羅武良無權代表廣建公司領取公司印章,故對董燁陳述的上述事實不予確認,故董燁應返還其持有的廣建公司的公司印章和財務專用章。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的公章和執照都歸公司所有。在實際操作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或其他被授權人員掌握公章和執照是壹種公司授權行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當公司不再授權個人持有保管公章的證明時,保管人負責歸還原件。

無權占有人拒絕歸還公司公章和執照,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犯。《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第壹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占有人是公司的股東,那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能直接追究股東的侵權責任。《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股東對公司利益的損害是具體的、限制性的,僅限於公司對濫用股東權利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壹般拒絕返還公章和執照與股東身份沒有直接關系,不屬於第二十條規定的濫用股東身份。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控制公章的,應當是合理行使股東權利,通過正當形式控制公司意誌,不應當構成對其他股東和公司的侵權。因此,本案中,兩個原審法院均援引了《侵權責任法》作為依據(現為《民法典》的侵權責任部分),法院適用法律準確。占有人具有高管身份的,公司還可以依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其侵權責任。

歸還公章和證照的當事人應該是公司。在返還公司公章和證照的訴訟中,股東和監事是否有代位權尚不明確。原則上,如果公司有章程或有效的規章制度,我們認為在公司大股東怠於行使權利時,應賦予股東和監事代位權。當公司章程和規章制度沒有明確約定,公司股東會不能作出有效決議決定追索時,沒有公章的公司難以正常經營,股東和監事應當通過公司僵局提起解散訴訟。

  • 上一篇:工商註冊:最好註冊分公司或子公司。
  • 下一篇:公司開業典禮範文(選6篇)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