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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債券意味著什麽?

公司發行債券是指股份公司在壹定時期內(如10或20年)為追加資本而發行的借款憑證。對於持有人來說,只是向公司提供貸款的憑證,反映的只是壹種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持有人雖然無權參與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但可以每年按票面金額向公司收取固定利息,且收取利息的順序應優先於股東分紅,股份公司破產時也可以先拿回本金。企業債券期限較長,壹般在10年以上。壹旦債券到期,股份公司必須償還本金並贖回債券。

教科書上對公司債券的概念基本是這樣定義的:“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進壹步說明,它表明了發行債券的公司與債券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的債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這是與股票持有人最大的區別。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的條件從公司獲得利息,並在到期時收回本金。獲得利息優先於股東分紅,在公司破產清算時,也優先於股東收回本金。但是,債券持有人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其他活動。

債券的發行人和債務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這裏的公司不是壹般的企業,而是“公司化”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必須是法人企業,即“公司”。壹般情況下,其他類型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合作企業,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不能發行公司債券。國企是獨資企業,理論上不能發行公司債。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國有企業有其不同於其他國家的特殊產權特征,也可以發行債券——公司債券(非法定公司債券)。而且,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發行公司債。理論上講,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必須承擔有限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類型的公司,如無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發行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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