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03條關於表決權的解釋是什麽?第壹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釋義本條是對股東大會召開程序的規定。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通知股東出席會議是股東大會召集人的義務。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大會通知分為三種情況:壹是召開股東大會年會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定期會議,公司發行的股份全部為記名股票時,由於股東人數有限,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無需公告,通知時間為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第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通知期限應短於召開股東大會年會和例會的時間,即15之前。三、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無論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定期會議還是臨時股東大會,均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時間為會議召開30日前。股東提案權是這次公司法修改中增加的內容,以加強對股東利益的保護。股東提案權是指符合條件的股東依照法定程序將提案作為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權利。根據本條規定,提出提案的股東應當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提案提出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前10天,提案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授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公司董事會有權不將不符合條件和程序的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對於符合條件和程序的提案,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擬審議的事項必須是股東大會召集人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包括召集人主動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按法定程序在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人的提案。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作出決議。會議要審議的事項要提前列明,以便股東提前做好準備。股票是股東的權利憑證。無記名股票是指票面未記載持有人姓名的股票。既然無記名股票歸誰所有,誰就享有對股票的權利。因此,為了確定哪些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在會上行使表決權,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的5日前將其股份交存於公司,直至會議結束。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按照規定交存其股份,是其出席股東大會意願的表示,也是其出席股東大會的必要條件。不交存股份的,不得出席股東大會,也無權表決。通過以上的了解,大家壹定有了壹定的了解。公司法在很多方面都有規定,所以在甘肅省經營的時候,壹定要遵循公司法的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公司法進行的非法經營活動,屬於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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