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雲南東陸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陸公司)。
被告:雲南科技進步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發展公司)。
原告王維河的訴訟請求是:
1.解除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共同投資協議;
2、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公司財產所有權;
3.兩被告返還原告資產2294萬元,並賠償損失;
4.確認兩被告非法炮制的關於侵占原告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和行為無效;
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以下為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玉溪維和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和公司)於1996年7月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王維和,股東為王維和、玉溪蓮池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蓮池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其中王維和出資55%,蓮池公司出資45%。
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維和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以相同投資設立雲南維和制藥有限公司,註冊資本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維和公司投資21萬元。同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王維和又簽訂協議,約定三方對原維和公司進行再投資,註冊資本7500萬元,東陸公司出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出資2400萬元,王維和出資21萬元。
1997年8月20日,東陸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根據19年8月《維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和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王維河簽訂的《三方對原維和公司再投資》的約定,以維和公司董事長的名義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請維和公司相關事項變更。9月9日,1997,玉溪紅塔審計中心玉溪審計所出具了註冊資本7500萬元的驗資證明。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變更申請、9月25日維和公司(1997)第1號董事會決議及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會議紀要,對維和公司部分事項進行了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鄭,註冊資本7500萬元,股東變更為東陸公司。1997 65438+2月21,兩被告召開會議並作出維和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議,主張原維和公司股本為零,不再享有股東權益。
被告辦理維和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壹系列法律文書中,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和《維和公司章程修正案》是由參與人蒲新民書寫的,沒有證據證明蒲新民取得了王維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維和公司(1997)第1號董事會決議及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會議紀要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技術鑒定中心鑒定,前兩頁(內容部分)和最後壹頁(無正文、簽字部分)未壹次性形成。此外,維和公司6月5438+0997 65438+2月21日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並無王維和簽字,兩被告在庭審中均認可該決議無法律效力。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維和公司經營中既有民事行為,也有行政行為。本案法院只審查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相關的行政行為不在本案範圍內。法院認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維和公司於1997年7月25日簽訂的協議與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王維河簽訂的協議分別違反了《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因此無效。1997 8月19《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記錄》和《維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不能視為王維和的真實意思表示,故無效。維和公司(1997)9月25日第1號董事會決議、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會議紀要,壹方面不足以認定為王維和的意思表示,另壹方面, 其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第31條)法院還認為,根據《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按照出資額選擇管理人員的所有者權利,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股東, 無權以本案財產權屬糾紛主張權利,其要求兩被告返還資產、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壹審判決為:0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王維和簽訂的協議,1997年8月25日雲南維和制藥有限公司會議紀要,維和公司章程修正案。1997年9月25日維和公司(1997)第1號董事會決議及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會議紀要、1997+21年2月25日維和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無效。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的30%由王維河承擔,70%由東陸公司和技術開發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