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會議的每壹位董事都有表決權,即壹人壹票。壹般來說,決議需要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通過。壹、《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表決權的方法《公司法》第111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審議表決事項時,實行壹事壹議的表決方式,每位董事壹票。董事會壹人壹票表決制的實施,強化了每壹位董事都要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是指董事會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就董事會會議審議的事項形成的決議,是董事會集體意誌的體現。在其變化過程中,特別是在股東人數眾多、股權分散的情況下,股東主權原則受到了壹定程度的削弱,董事會的權威也相應增強。很多原來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已經轉移到董事會決議,公司的決策機關實際上已經分解為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因此,董事會對具有最終決定權的事項所作出的決議,自然應屬於公司的意思表示。2.董事會的職責是什麽?董事會可視為股份公司權力的執行機構,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有時它被稱為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名或三名或更多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的義務主要包括:制作和保管董事會會議記錄,編制公司章程和各種賬簿,及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損益情況,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股份公司成立後,董事會作為壹個穩定的機構應運而生。董事會成員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被撤銷或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和副董事長執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三、董事會的類型NACD(全國董事會咨詢委員會)根據職能將董事會分為四種類型:1,底層董事會的存在只是為了滿足法定的程序要求。2.正規的董事會只有象征性或名義上的作用,是典型的橡皮圖章機構。3.監督董事會檢查計劃、政策和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評價經理人員的業績。4.決策委員會參與公司戰略目標和計劃的制定,在授權管理者實施公司戰略時根據自己的偏好進行幹預。董事會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以及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的,由全體董事組成的經營執行機構。董事會是企業股東會或職工大會權力機構的業務執行機構,負責指揮和管理公司或企業及其經營活動,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會或者職工股東會對公司或者企業重大問題作出的決定。根據法律規定,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