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配股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根據《公司法》第166條規定,公司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壹是納稅;第二,彌補虧損;第三,提取法定公積金;第四,提取任何準備金;第五,支付股息。其中,法定公積金的提取比例應為稅後利潤的10%。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積金的提取應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
(2)公司股東會應對公司分紅做出有效決議。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利潤分配方案。
(3)在公司股東會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拒絕執行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股東會的分紅決議,及時向股東支付紅利。
(四)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大會不分配股利的決議投反對票的公司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利,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同意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