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中的關聯關系由誰負責?公司法上的關聯關系責任應當與控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規定,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基於公司法人人格被他人控制或操縱,不再具有獨立性,被用於損害債權人利益,從而否認公司法人人格,允許債權人直接向公司股東或關聯公司追究責任。公司人格的獨立是建立在公司經營中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嚴格分離的原則之上的。是否實行財產、利益、業務、組織分離,是判斷是否有獨立法人的標準。因此,在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公司法人之間是否存在混淆:其次,業務和利益分配是否混淆。如果公司與股東或關聯公司的業務沒有分離,不能從經營過程中判斷業務的真實歸屬,或者對其經營所得的利潤進行亂分,也應認定為公司法人人格混亂。在筆者辦理的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C公司的控股股東完全相同,A公司近三年財務報告全部為負增長,公司資產全部低價轉讓給C公司,優勢業務客戶全部轉讓給C公司;C公司主營業務與A公司相同,且呈持續增長趨勢。很明顯,兩家公司的股東采取了業務和利益分配方案,壹家公司繼續負債,另壹家公司繼續盈利。這兩家公司在業務和利益分配上存在混亂。在關聯公司人格混亂,要求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參考以下應訴思路:第三,向法院申請調查可能存在關聯關系的公司的經營數據,審查其主營業務,核實兩家公司的主要客戶是否壹致;最後,如果以上信息無法核實,盡量尋找兩家公司的關聯性,比如是否實際經營地址、辦公電話、行政人員等。是否相同,甚至合同模板是否相同。在認定兩個公司的具體情況中:(1)壹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壹方25%以上的股份,或者雙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第三方25%以上的股份。壹方通過中介間接向另壹方持股的,只要壹方對中介持股超過25%,壹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介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計算。(3)壹方超過半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能夠控制董事會的高級董事會成員由另壹方任命,或雙方超過半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能夠控制董事會的高級董事會成員由第三方任命。(5)壹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在另壹方提供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其他特許權的情況下才能正常進行。(七)壹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受另壹方控制。綜上所述,公司法明確區分了各類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和經濟關系,因為如果不事先標明界限,債權人在債務侵權糾紛過程中就很難確定其調查的對象,相關公司此時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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