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或者退股的方式退出公司。壹、股權轉讓《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包括股東之間的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1.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3.公司章程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幹股退股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有著重要的作用,因為對於投資者來說,如果不能做出壹定的法律聲明,就會出現責任劃分和歸屬的問題,所以對於這類問題最關鍵的就是要學會合理利用相關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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