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與公司有關的壹切事項都必須受到公司法的規範,就可以確保不會出現混亂的秩序,但也有很多與公民和股東密切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公司的股東股權權益。那麽,公司法對股權有哪些規定呢?1.公司法對股權有哪些規定?股東權益保護其實主要體現在賦予股東更多的權利,股東通過權利的行使來維護自己的權利。1.為公司提供擔保的表決權。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事實上,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如果全體股東都參與表決,由於被擔保股東的股份較大,表決就流於形式。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小股東的意願,保護他們的權利。2.取消權的請求。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既是對程序正義的肯定,也賦予了股東監督相關會議召開、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3.降低了成立公司的門檻。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從“實繳”到“認繳”,從“壹次繳清”到“分期繳納”,從不同行業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到統壹降低3萬元,這些變化降低了投資者設立公司、成為股東的標準,為更多人提供了創業機會。4.訪問權限。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賦予股東查閱相關信息的權利,實際上是股東知情權的體現,也有利於公司規範自身行為。當然,股東在行使這壹權利時,必須有正當理由,遵循法定程序。5.享有分紅權和認繳新出資額的權利。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明確了股東分紅和認繳新增出資的依據。6.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股東表決形式的改革為股東行使權利提供了新的形式,更有利於提高效率,方便股東行使這壹權利。7.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第四十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能夠帶來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投票權份額由1/4改為1/10,這將更有效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讓他們微弱但有力的聲音得到廣播,得到決策者更多的關註。8.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的權利。第四十壹條規定“董事會、執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前者指有限責任公司,後者指股份有限公司。這是壹個非常突出的規定,既賦予了股東在特殊情況下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的權利,又彌補了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可能存在的瑕疵。9.壹人公司的設立。第五十八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第五十九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公司的規定,既印證了新法頒布前很多壹人公司的混亂局面,也降低了進入公司的門檻。10.股東轉讓股權。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壹般來說,股東在為公司的設立付出資本投入後,應當在股權的基礎上獲得應有的權益。事實上,公司侵害股權權益的現象確實很多,急需公司法解決,股東也可以通過委托律師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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