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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為五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的權利:

1,執行董事會決議,對公司日常事務做出決策的權利;

2.出席董事會,並有權對董事會做出決議;

3.代表公司行使權利。

董事由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這時候執行董事壹般是董事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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