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的權利:
1,執行董事會決議,對公司日常事務做出決策的權利;
2.出席董事會,並有權對董事會做出決議;
3.代表公司行使權利。
董事由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這時候執行董事壹般是董事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