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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監事的任免權由誰決定?

法律分析:監事的任免將由股東執行;監事的罷免需要股東會決議,不能無故罷免。1.監事的產生:監事會成員壹般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選舉方式與董事相同。但是,對於監事會中的職工,許多國家都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或者公司工會組織選舉產生。2.監事任期:監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會應在其成員中選舉1名召集人。監事會的召集人通常被稱為監事會主席。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監事會主席的特殊權限。解讀應該認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職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3.監事的辭職和罷免: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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