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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二:解散公司有哪些規定?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我們可以看到,公司成立後,並不是永久存在的。壹旦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原因或某些法律原因,公司創始人將宣布解散公司。但由於公司存續期間建立了多重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解散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解釋二》關於公司解散的規定進行。

1.公司法解釋2。解散公司有哪些規定?

最新《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解散。

從新舊公司法的比較來看,關於公司解散的規定發生了以下重大變化:

壹是合並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原來的條文比較分散,現在合並為壹條。1-3項為任意解散,4-5項為強制解散。這個規定可以讓人壹目了然,對公司解散有壹個整體的概念。

二、新規將原第192條擴充為三項內容,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關於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原《公司法》沒有明確是否責令關閉。實踐中存在扯皮現象,公司營業執照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公司是否應該進入清算程序?誰發起並負責清算程序?

不明確,導致壹些公司無法清算,債權債務不了了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有權依法責令關閉,但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公司解散的效力

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各國不盡相同。英國的解散意味著公司人格的終止,中國的解散意味著公司人格的終止,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也是如此。這種解散並不導致公司人格的消滅,而只是導致清算程序。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會消滅。

1,進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並、分立而解散外,其他解散情形下,應對公司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終止公司現有的法律關系,分配剩余財產,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2.公司依然存在,但應當停止積極的經營活動。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僅限於與清算有關的事項。

3.被解散的公司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復業。

我國沒有規定。日本允許自願解散的公司應在清算前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恢復。德國也是。

可以理解為解散公司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解散後,公司的法人身份並不立即消失,而是需要先對公司的財產和債務進行清算,提交清算報告後,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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