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9年2月25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
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6年2月2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018+08年10月26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進行第四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