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中的上述數字是否包括這個數字?《民法典》第1259條(2021至1實施)規定,民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謂的“不滿意”、“超過”、“超越”都不包括這個數。公司法是民商法的壹部分,在法律上沒有爭議。公司法對“以上”等術語的含義沒有特別的解釋規定,公司法中的“以上”自然應該包括這個數字。比如“超過壹半”應該理解為不少於壹半,壹半和超過壹半都屬於“超過壹半”。二。《公司法》關於股東職權表決的規定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第四十壹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對中國民法典中上述術語的理解,
上一篇:工作中如何分析數據——利用數據發現問題和機會。下一篇:最近註冊的公司叫什麽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