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中董事是如何產生的?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壹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根據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所以不壹定要有董事會,但至少要從股東中選出壹名董事(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壹個至少由三名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董事長由董事會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2.董事會的職權是什麽?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3.董事的任期是多久?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董事長應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長也是壹個公司裏的最高管理者,所以壹個公司要想正常運轉,就需要壹個領導者。董事長的權限也就這樣,必要的時候可以開會。同時,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會選舉產生,這也是《公司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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