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批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3萬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億元以上6.5438億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條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濫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壹條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二條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依法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