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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內容是什麽?

公司設有股東會和董事會,股東會是常設機構。那麽《公司法》中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內容是什麽呢?重大事項,包括公司解散、公司合並、增資減資等,都屬於重大事項,此類事項必須由股東會決議。壹、《公司法》重大事項的決議對公司重大經營事項的表決情況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規定數額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並要求公司董事會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作出決議。此外,由於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提供對外擔保等事項影響較大,如果《公司章程》要求這些事項由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對該事項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資產處置,是指上市公司在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情形。該決議應當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表決,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大會擬處置重大資產的金額以及該事項的表決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具體規定;公司章程未規定表決方式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通過,即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1)普通決議(又稱普通決議)只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簡單多數即可。當然,無表決權的股份不應計入公司股份總數,也不應參與表決。(2)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為特別決議程序。對於特別決議所需的表決權數量,壹些國家的公司法要求更高,必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並沒有規定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持有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表決的最低股份數。主要考慮的是召開股東大會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通知股東。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表明其放棄權利,股東大會可以由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通過,按照法定要求的表決權數作出決議。這種做法可以方便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提高公司決策的效率。但這種做法可能導致股東會的決議不能代表大多數股東的意願,引起股東之間的糾紛,未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甚至可能再次召集股東會作出決議,導致公司陷入僵局。為避免上述弊端,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的最低限額。《公司法》中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內容是什麽?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資本是公司的重大事項,公司解散也是重大事項。解散後還涉及到財產清算和申請破產程序,所以整個公司法都是相關的,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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