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由於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管理和業績負有重要責任,公司法對其任職資格有嚴格的限制性條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董事、廠長、經理並對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上述規定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予以解聘。
公司董事會任命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上述條件。公司未按上述條件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選舉、任命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