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需要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召開股東大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理論上,股東大會作為公司必不可少的機構,被視為公司的權力機構,享有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