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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退股的原因是什麽?

股東退股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因特定原因收回其股份的價值,從而喪失其成員資格。壹般來說,公司的股東不會輕易退股,那麽股東退股的原因是什麽呢?

壹、股東退股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2.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退股的原因是什麽?

根據修改前的公司法,股東投資有限公司後,將與公司緊密捆綁在壹起,不能像股份公司股東那樣“用腳投票”自由進出公司。但是,經濟生活的實踐對股東退股提出了各種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預期。當股東投資壹家公司時,他們通常對公司的商業計劃有自己可以容忍的期望。當商業計劃的風險大大超過他們的預期時,股東為了降低他們的投資風險,會產生退出公司的想法。

2.股東死亡。股東投資公司後,依法享有股權。股權是壹項重要的財產權。股東死亡,其股權應納入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第壹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當這些繼承人不願意或不適合成為公司股東時,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就成為繼承人的願望。

3.股東離婚。股東結婚,夫妻離婚,就會提出股東權益分割的問題。既然夫妻雙方都反目成仇,那麽非股東的配偶是不可能參與對人性要求很高的有限公司的。此時,非股東配偶從公司提取壹半股東權益交付給非股東配偶是強烈的要求。

4.小股東被控股股東壓榨。資本多數決是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表決的壹項基本原則。資本多數決雖然建立了資本民主,但有利於鼓勵投資。然而,資本多數決往往被控股股東濫用,導致控股股東壓榨小股東,攫取不當利益。當小股東起來反抗沒有任何效果,或者小股東不願意浪費太多經濟和時間的時候,逃離公司就成了他們的理性選擇。

5.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認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大部分股東團結和睦,公司表現出良好的人性。但隨後的發展變化往往會導致股東之間的不和諧。當矛盾雙方的股東持股相等或其控制的董事人數相等時,公司就會處於膠著狀態。僵持不是結果,最終會有壹個股東選擇離開。

6.其他情況。如股東長期患病無法參與公司管理,股東移居外地或國外並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急需資金等。

7.股東出資受法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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