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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什麽權利?

法律主觀性:

1.股東身份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2.參與決策權《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其所持有的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3.經理人員權利的選任與監督《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選舉董事、監事,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4.資產收益權《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何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的剩余利潤,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5.股權的退出《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請求公司購買其股份: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原因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6.知情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7.提議、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的權利。《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8.優先接受和認購新股《公司法》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東權利可分為兩類:財產權和管理層參與權。前者包括股東身份權、資產收益權、優先接受和認購新股權、轉讓出資額或股份權,後者包括參與決策權、選聘權、監督管理人權、提議權、召集和主持股東臨時會議權、知悉權、提議權、召集和主持股東臨時會議權。其中,產權是股東出資的核心和目的,而管理層參與權是保證股東實現產權的手段和必要途徑。

法律客觀性:

無論是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股東都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是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權利的基本規定(見《公司法》第四條)。但基於有限公司人性化、封閉性、規模小的特點,公司法允許這類公司自由約定許多條款,而股份公司具有資本合作、開放性、規模大的特點,公司法對此類公司有許多限制性規定。因此,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股東權利的具體內容並不相同。壹、取得股東身份證明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持股份采取股份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是證明其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姓名,公司股東名冊上也可以不記載股東姓名。只要公司發行的股票在他們手裏,他們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利用未記載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持有人。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股份公司操作不規範,有的沒有向股東交付股份,有的甚至根本沒有印正式股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繳股證明、股東名冊和登記文件,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份交付義務。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由於采取了無紙化形式,股東持有股份的證明形式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票交易記錄可以證明股東的身份。股東起訴公司交付股份的,法院不予支持。二、知情權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股東享有查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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