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股權轉讓方式
1.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人,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2.股權交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後,但在企業變更股權登記前,有納稅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代扣)申報,並憑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免稅或無稅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3.股權交易雙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股權轉讓交易尚未完成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更報告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公司股權內部轉讓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到股權轉讓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最好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以免扯皮)表示同意。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股東以外的股東可以對轉讓的股權主張優先購買權。
2.同等條件下,應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因素。因此,轉讓股東轉讓股權的事項和條件應在通知中明確,最好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和明確股權轉讓的操作程序。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的股權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權期限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未規定行權期限或者行權期限不明確的,以通知規定的期限為準;通知規定的期間少於30日或者行權期間不明確的,行權期間為30日。
4.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未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合同不壹定因其無權處分而無效,違約方實際不能履行的,可以追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