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受讓方為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股權歸屬有爭議的,壹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下列事實之壹: (壹)已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以其他形式轉讓或者繼承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衍生收購股份後,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