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必須體現為有效的股票,善意取得非股票形式的股權顯然是不可能的;
2.轉讓方應該是壹個沒有權利的人,甚至包括股票竊賊和選股者;
3.需要通過轉讓獲得;
4、需要有轉讓方式,即股票轉讓本身要合法進行,股票必須交付給受讓方;
5.受讓方主觀上應當是善意的,不應當有重大過失,即受讓方應當對轉讓方作為無權利人不知情,已經盡到了普通人應盡的註意義務。
股權內容如下:
1,股東身份權;
2.參與決策的權利;
3.選擇和監督經理的權利;
4、資產收益權;
5.知情權;
6.提議、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的權利;
7.優先轉讓和認購新股;
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9.股東的訴訟權利等。
綜上所述,善意取得股權本質上是股權轉讓的形式之壹,主要解決從權利人或非股東處轉讓股權的法律問題;股權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強化股權的流通性,使股權受讓人無需考察轉讓人是否擁有實質權利,僅依靠轉讓人所擁有的權利的表面形式就可以接受股權;股權是壹種財產所有權。股東通過出資或轉讓等合法方式擁有公司的股份或股份,從而享有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和享有利潤分享的可轉讓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