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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故意刁難員工辭職怎麽辦?

公司故意刁難員工辭職,員工應該去當地勞動仲裁起訴。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書面通知拒絕支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脅員工,可以報警。私人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證據。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無需用人單位批準即可辭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如果公司未經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停發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單位迫使勞動者辭職。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償還所欠員工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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