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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範公司管理制度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模範公司管理制度應該包括哪些內容?第壹章總則第1條為規範公司及員工行為,維護雙方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緩刑監督人員和正式工人;特殊崗位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員工享有獲得工資、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四條公司有義務支付員工工資,為員工提供工作和生活條件,保障員工的合法勞動權益。同時依法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規章制度制定權。第二章員工的招聘、培訓和教育第五條公司招聘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年齡等情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公司錄用員工遵循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拔後外部招聘的原則,不錄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第七條員工應聘公司崗位時,應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符合崗位聘用條件。第八條員工在公司應聘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虛假內容。第九條員工求職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其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公司在錄用員工時,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也不扣押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第10條公司高度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的素質和崗位要求,實施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職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11條關於公司支付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的問題,以及違約情況下員工培訓費的賠償問題,在勞動合同中另行約定。第12條公司對新入職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長短,試用期為1至6個月: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壹個月;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並計入公司工作年限。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第13條公司在招聘員工時采用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訂立,雙方各執壹份。員工收到勞動合同後,應在合同上簽字。第14條勞動合同統壹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由員工本人簽字並經公司蓋章後生效。第15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16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簽署雙方壹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崗位、工資、違約責任等。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是指(不限於)造成公司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上。(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五)依照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解散。(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可以依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適當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無能包括但不限於。壹、未能完成崗位職責範圍內的所有工作。b、無正當理由經常不能按時完成工作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據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員工,將向員工支付壹個月工資的額外補償(代通知金);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8條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17條解除勞動合同:(1)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義務兵役期間應征入伍的。(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條公司與員工可以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公司下列損失:(1)公司為錄用員工支付的費用。(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按雙方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第21條非因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主動辭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損失。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續訂。(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終止時,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三條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本規定第17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通知勞動者,並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在合同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在員工提供必要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二十六條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壹年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滿半年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半年的,發半個月工資。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二十七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於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非全日制、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第二十八條員工的作息時間由各部門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安排。第二十九條員工加班由部門經理和主管安排或由員工本人申請部門經理和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第三十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如下:公司實行法定休息休假,具體休息休假日期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第31條員工其他假期如下:(1)婚假:員工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增加10天。(2)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員工配偶父母死亡的,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3)產假:女職工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晚育(24周歲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給男方7天護理假。(4)年休假: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對於員工應休的年假天數,公司將按照員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假工資。第五章工資、福利和勞動保險第三十二條職工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和公司為職工支付的社會保險福利。第三十三條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另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員工加班工資以其基本工資(即本人崗位工資標準)為基礎。員工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1.75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74小時;加班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第三十五條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作日加班應當支付基本工資150%的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基本工資200%的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第三十六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第三十七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如果員工需要查看工資表,公司應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前發放上月工資。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工資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5日內壹次性支付,勞動者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應當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15日內支付。第三十九條公司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1個月)停產、限產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或者停工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應當向職工支付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標準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第四十條職工醫療期壹年不超過六個月的,病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的,為基本工資的60%;工作滿五年不滿十年的,為其基本工資的70%;工作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基本工資的80%。第41條職工醫療期壹年內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並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的,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0%;工作五年以上的,發給工資的60%。第四十二條病假工資或者救濟金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第四十三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向員工要求賠償,賠償金額可以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總額的20%,扣除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處罰員工的罰款可從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不超過員工當月全薪的20%,且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全部工資的20%,且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員工因個人原因請假,事假期間公司不發工資。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可以扣繳或減少員工工資,不屬於工資扣除:(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4)扣除員工確認的費用作為對公司的補償。(5)扣除員工因違反規章制度被公司處罰的罰款。(6)勞動合同約定可以降低的工資。(七)根據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可以降低的工資。(8)因經濟效益下降而減少的浮動工資。(9)員工休事假時減少的工資。(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第四十五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工作條件,增加各種津貼和補貼。第四十六條公司依法為員工提供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支付依法應由公司承擔的社會保險待遇。其實每個公司在制定管理制度的時候都要結合自己的項目,但是員工的招聘,培訓勞動合同,公司內部制定的相應勞動紀律都要寫清楚。比如獎金,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後的處罰等。,公司可以在不侵犯員工利益的情況下,有權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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