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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辭職要提前壹個月上報。如果妳在時間之前離開,妳將沒有薪水。合法嗎?

公司提前壹個月做辭職報告是合法的,但是申請辭職壹個月後停薪留職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正式員工離職,要提前壹個月書面申請辭職,但不是強制性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扣妳工資是違法的,妳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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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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