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刻章手續:
1.因其他原因造成公章被搶、被盜、遺失的,應當立即向原核實刻制公章材料的公安部門如實報告,並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原公章作廢;
2.需要重新刻制的,憑無效聲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刻制手續。需要刻制公章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提交本單位或者機構的成立批準文件、登記證明和刻制公章證明,以及表明公章名稱、形狀、規格、材質、所用文字和字體、排列方式和順序的材料。
3.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報,公安部門對上述材料及是否刻制公章進行核實,並將信息錄入印章公安管理信息系統,委托單位或事業單位刻制的公章由事業單位刻制。
擴展數據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印章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治安第壹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
(壹)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制定和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刻制印章的檢驗、認證和登記工作;
(四)及時整改公安機關發現的治安隱患;
(五)發現塗改、偽造筆錄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和案件線索,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定期對從事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發現可疑情況或案件線索,依法查處;
(三)依法查處印章經營單位的違法經營行為。
參考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
參考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