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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章丟了怎麽辦?

如果公司合同章丟失,需要登報聲明作廢,然後重新辦理刻章手續。

辦理刻章手續:

1.因其他原因造成公章被搶、被盜、遺失的,應當立即向原核實刻制公章材料的公安部門如實報告,並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原公章作廢;

2.需要重新刻制的,憑無效聲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刻制手續。需要刻制公章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提交本單位或者機構的成立批準文件、登記證明和刻制公章證明,以及表明公章名稱、形狀、規格、材質、所用文字和字體、排列方式和順序的材料。

3.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報,公安部門對上述材料及是否刻制公章進行核實,並將信息錄入印章公安管理信息系統,委托單位或事業單位刻制的公章由事業單位刻制。

擴展數據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印章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治安第壹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

(壹)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制定和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刻制印章的檢驗、認證和登記工作;

(四)及時整改公安機關發現的治安隱患;

(五)發現塗改、偽造筆錄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和案件線索,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定期對從事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發現可疑情況或案件線索,依法查處;

(三)依法查處印章經營單位的違法經營行為。

參考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

參考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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