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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年沒買社保被公司炒了怎麽辦?

法律分析:無理由辭退,可以通過法律維權要求賠償。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1)可以向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二)調解不成的,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調解不是勞動仲裁的必經程序。要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壹方不履行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可見仲裁比調解有更強的司法保障。(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未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為: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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