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說明(加蓋公司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公司公章)。
4.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決議。
5.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
6.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企業法人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的證明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設立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即公司設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是,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應當將公司登記檔案由原公司登記機關移送至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