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然後,執行董事壹般由股東會產生(壹人公司為股東);董事長由董事會和股東會選舉產生(壹人公司為股東);經理由股東會(壹人公司為股東)和董事會產生。
與監事無關,因此監事無權罷免法定代表人。
但根據《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監事可以依據自己的職權對法定代表人的活動進行監督。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