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的原因及分類
壹般來說,公司減資的主要原因有:
第壹,為了消除巨額投資義務。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目前公司登記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部分公司設立時認繳的註冊資本與實際業務發展所需資金相差較大。由於出資期限屆滿或者資本市場的需要,公司會選擇減資。
第二,減資彌補公司虧損。因公司處於虧損狀態,凈資產與註冊資本差距過大,進行減資彌補公司虧損。
第三,因股東退股導致資本減少。由於股東經營理念不壹致或者公司股東業務發生變化,部分股東會通過減資實現股權,退出股東序列。
雖然《公司法》沒有對公司的減資方式進行分類,但根據上述原因的不同和實務中標準的不同,減資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壹、根據減資後資產返還股東方式的不同,公司減資可分為無出資義務減資、出資返還減資和股權或股份消滅減資。無出資義務減資是指免除股東對未認繳註冊資本的全部或部分出資義務。減少出資是指將註冊資本的壹部分返還給實繳註冊資本的股東。註銷股權或減資股份,是指直接註銷部分股權或股份或直接減少每股金額,以抵消應彌補的虧損。
二、根據公司資產是否實際減少,公司減資可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向股東返還壹定數額,從而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同時也減少公司財產的壹種減資形式,比如前面說的減資。正式減資是指公司註冊資本已減少,但公司財產未流出的壹種減資形式,如前述減資/註銷股權或減股減資而無出資義務。
第三,根據是部分股東減資還是全部減資,分為交易性減資和非交易性減資(不同比例減資和逐年減資)。交易性減資是指公司部分股東大幅減資,減資後各股東持股比例或持股比例會發生變化;非交易性減資是公司股東整體減資,減資後各股東持股比例不變。
綜上所述,實踐中,法律法規並未對減資方案的具體內容做出相應規定,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壹般來說,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擬定的公司減資方案可以具體包括:確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方式、減資對價的支付方式、減資基準日之前的債務清單和主要債務明細、明確減資決議召集和表決的相關事項、人事調整、稅務籌劃、國有資產公司減資特別程序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77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178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