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可以嘗試用以下條款來維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數據
根據《工資總額構成規定》(1990年10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9+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小時工資是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含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按照所做工作的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職務)工資;新員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計件工資是指對所做的工作按計件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有限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按照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價格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照工會任務承包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照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制作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津貼補貼是指為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及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健康津貼、技術津貼和其他津貼。
價格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價格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加班費是指加班工資和按規定支付的加班費。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假、休學、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照小時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工資